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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认罪协商或者说庭外和解问题。
认罪协商是司法解决方案的一种,但本质上和普通合同也没什么区别,双方讨价还价然后相互交换承诺。
就和租赁、承揽、融资等合同一样,只是利害关系不尽相同。
在认罪协商中,被告放弃宪法赋予他的可以拥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来换取相对轻微的刑期。
有时的利益相关会更大: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可以用这种法律允许的讨价还价来挽救他那条罪恶的生命-比如连环杀手承诺供出更多的案子和埋尸地点,以换取免死。
庭外交易或者说认罪协议很容易让人想到浮士德和魔鬼签订的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完全合法,法庭会执行这玩意。
从理论上说,人们就宪法权利进行讨价还价是毫无道理的。
实际上也没有一个法庭会容忍检察官想被告提出用钱来交换其权利。
想象一下,法庭前明码标价:
被告自动放弃律师辩护的权利-100美元;
被告主动放弃不允许自证其罪的权利-200美元;
被告主动放弃陪审团审判-500美元。
这岂不是要乱套?
但联邦最高法院批准,确切的说是鼓励检察官向被告提出一个比金钱价值更高的交换,即用被告的自由去交换其天赋的宪法权利。
听起来很荒谬,但实际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认罪协议可以大幅度减少司法成本,对于米国这样一个建立在法庭卷宗的国家上而言,这是个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虽然听上去有点违背宪法和人-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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