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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章 晓之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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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宋一朝的刑罚并不是特别严重,一般实行的是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

同时,大宋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

说到刺配之刑,其实这事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

这么说吧,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五百里、一千里、两千里、三千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

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如,大宋曾明文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为什么在大宋很多人都不喜当兵的?原因就在于“配军”二字上面,很简单,军队里有一部分都是贼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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