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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长。”北原说道,“对方引用的《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条款,应理解为赋权性规定。从条款原文上,它赋予了执行申请人,对于查封财产受到案外人侵占时,亦有权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但不能据此反面推论得出,该条款剥夺了财产的所有者提起排除妨害之诉的权利。”
“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其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借机转移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打个比方,我欠了五千万円,被人起诉要求偿债。”北原微微笑了一下,“我同时还有一套房产,被法院查封。为了不让别人得到我的房产,我悄悄地将这套房产抵押给了其他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债主就可以行使上述规定赋予的权利,要求相应机构涂销该抵押权,或者请求确认该抵押权设立无效。尽管我的债主,并非是这套房产的所有者,但他依旧可以像这套房产的所有者一样,提出排除妨害。”
“因此,上述规定的目的,就是在防止被执行人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然而,本案的情况根本不同。在邻地通行权的官司之中,我当事人高井没有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也没有在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相反是赤木酒店集团所有的将军大酒店,侵占了原告的土地,而并非当事人高井故意引入案外人来对抗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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