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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泽的声音回响在法庭之上,这位律师所出示的种种材料,犹如巍峨的大山一般重重压在法庭,几乎没有给原告留下任何辩解的空间。所谓,铁证如山,莫过如是。一位抄袭者将自己的学术不端作为博士期间攻读的成果,向大学提交,还有什么理由可以不作出剥夺博士学位的决定?
宫川听到竹泽的举证,抿了抿嘴,随即起身道,“被告京都大学作出剥夺博士学位决定没有充分依据。按照京都大学理学部制定的《理学博士学位授予规则》,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博士论文答辩合格完成,理学部照章授予学位。根据《理学博士学位授予规则》,决定是否授予理学博士学位,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原告美希子的博士学位是否达到了学部规则所规定的标准。”
“原告美希子已经完成答辩,经过校内教授及校外专家评审后,已认可美希子博士论文对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可辨识性贡献,其学位论文已经到达标准。”
“其次。”宫川继续道,“涉桉两篇疑似构成学术不端的论文并非原告美希子博士论文的组成部分。两篇学术论文中的核心观点没有在博士论文中得到援引。两篇学术论文也没有作为章节的一部分,包含在原告的博士论文之中。据此,涉桉构成学术不端论文实际上独立于原告的博士论文。被告以原告撰写的其他学术论文存在学术不端为由撤销博士学位,与《理学博士学位授予规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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