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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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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算是闲聊,愿意看的可以喽一眼。

第一法院: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第二法官: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法官应该完全是中立客观的,法官不参与打击犯罪,应对控方对辩方保持中立的态度。

第三检察官:联邦检察官、州检察官、县检察官,绝大部分是选举产生,非认命。

美国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县检察官在起诉,检察官不对任何人负责。

美国的地方检察官权利很大,都是律师出身,选举产生,当然,换届败选之后可能还是会回去做律师,很多时候会发现,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律师和检察官竟然是同学、师生或者曾经的上下级或者合作伙伴,这十分有利于达成‘控辩交易’,所以,做律师的人脉很重要。

……

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这便是著名的双重危境原则,即检察官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起两次公诉。

这里可以钻一个空子,比如某人犯罪了,如果在A地审判可能会被判重罪,那么换到B县,因为与地方检察官和法官的不可言说关系,完全可以判的很轻,而判过之后,其他地方就不可以在就这个罪行进行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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