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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观众都是普通人,并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刚刚的两个事件,众人的判断完全错误。
那自然的,在面对“李四杀狗案”时,下的判断就有些犹豫了。
因为他们知道,大概率自己的判断又要失误。
那直接说相反的答案咯?
可是为什么呢?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答案呢?
总不能说,用的排除法吧!
依照他们的观点,像这种八十八万元,应该是属于重大数额的财产损失了。
像李四这样子做的话,那铁定是要被判无期的啊!
可是,话又说回来了,这毕竟只是一条宠物狗,杀了就杀了,吃了就吃了,小施惩戒就好了,但是判一个无期徒刑,感觉也太重了一些。
他们却总觉得有点哪里不对劲,但又说不出来什么不同,再次纷纷留言,让朱铨不要卖关子了:
“快说啊!张三老师!吊人胃口是不好的行为啊!”
朱铨“呵呵”一笑,淡然一笑,道:“我那位朋友李四在这个“盗狗”案中当然是构成了盗窃罪的。”
朱铨首先说出了结论,接着顿了一顿,说道:“李四把邻居家的宠物狗抓起来吃掉,后来才发现它身价八十八万元。这个是事实误认还是评价误认?这个比起那间“偷鸭”事件来,就更加的微妙一点了。”
所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就是事实误认,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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