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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看我们伤情后,认为属于治安案件,告诉我们他们会初步立为行政案件调查此事。
我们宿舍四人则认为这属于刑事案件,都非法侵入住所把人打成那样,虽然估计都没达到轻伤,但对方还烧李健那啥,严重侮辱人格,怎么就不是刑事案件了?
当然,实际上,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就是说要我们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能将对方定罪,但我们几个大一的学生,没学过大二才开设的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哪里知道这些。
在我国,对该立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却不立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主要为:一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二是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三是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
理想是这样,但我们的辅导员李链告诉我们,人没抓到,控告谁?自诉谁?到时候上级公安局、法院或者检察院也难做,直接去控告开东A劳斯劳斯的光头老板么,没有其他证据很难。
因此我们打算等公安抓到那两个光头大汉再说。
可是过了好几天,派出所那边打电话告诉李链,因为学校没有在宿舍安装监控,学校前门和后门仅有的两个摄像头也没拍到人,无法确认那两个光头大汉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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