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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友亮不是法律专家,所以制定的《大明律藩属篇》宋友亮自己也认为并不是很完美,只能留给后人去补充完善了。
《大明律藩属篇》第一款大明帝国藩属国家的身份根据大明帝国与该藩属国签署明文条约认定。
第二款藩属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得和大明帝国的《大明律》相抵触。
第三款藩属国家的国王、酋长等国家首脑登基即位,必须向大明帝国皇帝奏请,并取得大明帝国赐予的书面证明方为合法,否则便是非法。该国臣民可以推翻他,并且这种行为将得到大明帝国的武力支持第四款藩属国家对其他国家和大明帝国实行相同的关税。大明帝国和藩属国家之间、藩属国家相互之间均不得征收关税。
第五款大明帝国和藩属国家之间,藩属国家相互之间的人口迁移或出入境,藩属国家均不得加以禁止。
藩属国家子民前往大明帝国定居满十年、大明帝国子民前往藩属国家定居满五年以及藩属国家之间人口迁移定居满五年者,在该国境内视同在该国出生并从未离开该国之本国子民,享受本国子民的一切待遇和权力。
第六款大明帝国保证各藩属国免遭入侵;并应该国国主之请求平定内乱。如果大明帝国认为有必要行使自己的宗主权,也可以在藩属国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出兵干涉。
大明帝国攻打他国时,藩属国要以各种形式为大明帝国提供便利。如军队过境、提供辎重、人员、金钱,一直到直接出兵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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