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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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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格列宁”以假药论处,就是基于曹斌所说的两条规定。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的观点支持“实质论”,因为《药品管理法》与《刑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前者更注重形式,虽处罚较轻,但与药品管理的职责相符合;

后者更注重实质,在认定上需要严格符合刑事责任标准。

仅从形式上认定刑事意义上的假药,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形式论”的支持者则更多,因为司法解释明显站在了形式判断的立场,只要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便按“假药”论处。

这个问题不仅在司法界有争议,在法律圈外争议同样巨大。在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里,能够治病救命的就是真药,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大众的普遍认知。

但是不管怎么说,印国仿制药在法律上面就是假药,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张伟虽然也有点惊讶他能这么流利的把这个概念解释清楚,不过还是说道。

“谢谢你的解释,不过我想说的是,我的委托人并没有销售假药。”

曹斌听到这话愣了一下,他本来认为对方的律师应该就是以程勇主观意愿是帮助病人这一点,来为他争取宽大处理。

结果对面的律师直接就说他并不是销售假药?

靠,虽然我也同情他,也想帮助他,但是他出售假药的事情是事实确凿的,你们直接就想帮他脱罪吗?

看来对面这个长相平平无奇的律师,这个家伙野心有点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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