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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六十节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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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这干部又开始解说民法中和大户们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

最重要的是关于奴婢。大户们几乎无一例外都带来了大量的奴婢。明代本来蓄奴之风就甚盛――一个举人出门,随行家奴就有二十多人――明末战乱灾荒频繁,大量人口流离失所,蓄奴成本极低。

元老院是不欢迎私人蓄奴的。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奴婢,绝大多数都是用于家庭服役,除了消耗社会财富之外毫无产出可言。而且蓄奴还使得大户直接控zhì了大量的人口,这对元老院来说更是难以忍受的。

因而在元老院在法律层面上是限制蓄奴的。不仅完全禁止奴隶买卖,对原有的奴婢也有各种限制。凡是在元老院治理下蓄养奴婢的,必须缴纳一次性的“奴仆注册费”才能继续保有奴婢,然后每年还要按照人头缴纳“奴仆使用税”。

这一条立刻引起了下面嗡嗡的议论声。这算哪门子王法?自家买得奴婢,用着还得向官府缴税?而且是每年都要缴!

慢着,这还不算完:按照元老院的法律,每户的蓄奴数量是有指标的,如果“超指标蓄奴”,在奴仆使用税的征收上就要按照累进制征收。也就是蓄养越多,缴纳的税率就越高。

这个政策不仅是为了减少蓄奴数量,同时也迫使大户人家进行分户的法律手段之一。为了少缴税,原来的几代同堂的大家族势必会考虑通guò分户来增加奴仆占用指标来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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