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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与商业化挂钩的,如果不是商业化应用,也就无须在意知识产权的问题了。
莱顿公司的算法是申请了专利的,如果欧阳康模仿或者破解莱顿公司的算法,制造出同样的机床在市场上销售,就属于侵权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如果欧阳康破解了莱顿公司的算法,并不进行商业应用,而是限制在内部使用,例如开发出机床提供给军工部门使用,那么莱顿公司是拿欧阳康没什么办法的。
军工部门使用的机床,可以一直处于保密状态,莱顿公司根本无从了解到这些机床采用了什么技术,要想起诉欧阳康,也拿不出证据。
这种事情,即便是从法理上来解释,也是说得过去的。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来都是双向的。一方面,这一制度保护技术原创者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以便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规定技术原创者有向他人提供技术的义务,不得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制造技术壁垒。
通俗地说,那就是我可以承诺不侵权,但前提是你同意我在付出一定代价后,能够使用你开发的技术。如果你把技术捂在手里,不肯给我使用,我又有什么必要去尊重你的知识产权呢?
各个国家对于涉及到军事用途的技术,都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中国购买莱顿公司的机床,莱顿公司便会要求中方签署一份协议,承诺不得将这些机床用于军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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