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古代的外贸管理机构,市舶司从唐朝就开始设立,到明末终止,见证了这数百年间中国对外贸易的历史。明朝的市舶司也基本沿用了前朝的设置,主官是从五品提举一人,另有从六品的副提举两人。提举的人选是一般是由按察使或者盐课提举司的提举兼任。明代的市舶司几兴几废,到了明末的时候虽然还有市舶司的编制,但已经改成了定额保税制。
按照《明史》记载,市舶司有对外的征税任务,前来明朝朝贡的番邦船只,所载来的货物均要按两成的税率进行抽税。但到了明朝后期,由于定额包税制的施行,市舶税的征收便由民间的牙行开始代劳。而掌握了外贸经营权的牙行便以船商代表的身份上下舞弊,所谓的市舶税多是进了私人的腰包中。
如果穿越集团与“福瑞丰”进行贸易的交货地点定在广州,那么穿越集团派往广州的货船无疑会被当作“番邦海商”对待,抽取两成的税率,仅仅是这笔钱都已经超出了两地之间的货运费用,对施耐德和李奈这样的商家来说肯定是不愿意让自己的经营成本中无端地多出这笔钱来。
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像“福瑞丰”这样的广州本地海商就不需向市舶司纳税了,实际上明朝对于海上贸易有多种多样,征收比例并不统一的税制,大体可分为水饷、陆饷和加增饷。
水饷是依照从事海上贸易的货船容积为计量单位的一种出口税,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直接按照船的宽度来收税。比如船宽一丈六尺,征税标准是每尺五两银,一艘船就是八十两银的贸易税。船越大,抽税的比例也就越高,按照每尺五钱银进行累加,例如船宽两丈六尺以上,要按照每尺十两银的标准收税,一艘船就是至少二百六十两银。而且跑的地方不同,税制也不一样,跑东洋的商船就比跑南海番邦的税率要低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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