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一词,英文为“Foundation”。
按照学术定义,该单词被界定为:拥有自己的主要资金并有董事会和管理机构,旨在促进社会、教育、慈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非政.府、非赢利组织。
在北美的法律中,针对基金会的各项法案经过了长期、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在1913年,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收法案,该法案将慈善基金会列入免税名单。
1935年,对【进行慈善捐助的企业】也将给予免税、减税等优待。
之后,由于出现诸如富豪家族利用基金会牟利等问题,1969年,国会再一次修改税收法案,加强了对私人基金会的限制。
该法案要求,即使是慈善基金会,其投资所得也应缴纳最低百分之六的所得税。
在1986年最后一次修改相关法案之后,针对慈善基金会的各项法律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了许多。
在现在,私人慈善基金会仍然是北美最好的避税手段之一,但同样也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了相应的好处。
“我咨询过会计师和律师,乐队的收入最好不要通过慈善行为来避税。”
罗杰提议道:“慈善避税,最好是只用于规避个人税款,而且最好只拿出一部分来避税,不要玩裸捐,做得太过火容易被IRS盯上。”
虽然说很多富豪都喜欢裸捐,即将全部的资产都“捐给自己名下的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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